法院审理
2019年网络情人节,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测试机构,对原告陆某申请事情进行司法鉴别,鉴别建议为:陆某家夜间一楼地坪、夜间屋顶最大声级均超越GB3096-2008《声环境水平标准》4a类标准需要。且测试时,大岳高速公路通过汽车较少,假如大岳高速通车数目增多,对受检房子的噪声影响将会更大,故大岳高速公路运营与陆某家噪声超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
法院判决
法院觉得,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的规定,污染环境导致别人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作为大岳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和管理者,有义务维护高速公路两侧毗邻住户地区的环境水平,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标准。被告修建的大岳高速公路路段距原告房子仅有十余米,高速公路路段修通后来往汽车对原告陆某生活居住地带来噪声污染。长期而持续的噪声污染会叫人产生强烈的精神痛苦,原告陆某从2015年12月31日大岳高速公路通车到今天,长期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,对原告精神健康导致了肯定的损害,是客观事实。
依据有关法律规定,被告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90天内采取相应手段,确保原告陆某住所噪声环境达到国家GB3096-2008《声环境水平标准》4a类标准,并赔偿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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